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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好意搭载的责任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1日
好意搭载致同乘人致害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观点是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并不会因为有偿与无偿加以区分,搭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驾驶人与车主的责任,搭乘人无过错的可酌情减轻驾驶人与车主的责任,精神抚慰金不支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相类似,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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