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开货车致人死亡没钱赔偿,会被判几年?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1日
摘要:本文介绍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肇事司机无赔偿能力时,可能会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应当处以一定刑罚。
在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构成及量刑标准上,结合上述133条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人死亡的案件,有:
一、一般构成
一般
(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3人以上,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最高刑
最高刑
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即为交通肇事致人他人死亡的刑法量刑标准。对于机动车致害的案件,应当积极考虑保险理赔相应内容。因为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其最大保险理赔数额为122000元;当交强险理赔不足,机动车投保有商业三责险的,则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当保险公司都理赔不足时,才会存在当事人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分担问题。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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