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卖房抵债却不交付,如此耍赖怎么行?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8日
2015年6月11日,覃先生与案外人佛山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佛山市某小区2304房(以下简称2304房)出售予覃先生,房屋总价566649元,覃先生以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17年3月18日前。同年8月10日,覃先生与第三人佛山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户)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借款39万元用于购买2304房,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2045年8月10日;覃先生以2304房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物。次月16日,覃先生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年期间,覃先生陆续向许先生借款,欠款共计31万元。由于覃先生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后,许先生以该欠款购买覃先生按揭购置(尚未交付)的期房一套,即2304房。
2016年9月9日,许先生(甲方)与覃先生(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内容提到:甲方以乙方的欠款31万元作为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乙方应当于获得该房屋产权证书或具备房屋过户条件后1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剩余贷款由甲方进行偿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支付其他费用。
另外,乙方应在接到开发商通知办理交付手续后3日内通知甲方,并在10日内办理完毕全部交付手续,将房屋移交给甲方使用,并给予甲方必要协助以确保甲方能正常使用房屋。
《购房合同》签订后,许先生依约向覃先生按揭贷款的账户转账,归还每月的银行按揭贷款一直至今。后随着交房日期渐近,许先生并未收到覃先生的通知,经过与开发商联系后发现,房屋将正常交房。于是许先生马上联系覃先生,希望其能协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可覃先生都置之不理。许先生认为,覃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覃先生将位于2304房交付给许先生使用;并协助其办理房屋房产证、过户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
对此,覃先生并未答辩。
第三人银行则述称,2015年8月10日,第三人与覃先生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户)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覃先生提供贷款39万元用于购置涉案房屋,借款期限360个月。第三人于2015年8月10日发放贷款39万元到覃先生指定的账户。从2016年12月10日起,覃先生逾期还款,截止2017年5月24日,覃先生尚欠第三人贷款本金及利息391631.06元。
对于许、覃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银行不知情。在许先生代覃先生或覃先生单方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及费用以前,银行也不同意覃先生单方随意处置抵押物,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
另查明,2304房原合同约定的收楼时间是2017年3月8日,开发商已于2017年3月1日以快递方式寄送通知书给业主。因该楼房需加建阳台楼板,二次收楼时间是于2017年6月24日。业主到目前为止,未曾到开发商处办理收楼手续;该房屋目前还没有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许、覃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对买卖标的房屋情况、购房款总价、付款办法、房屋交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均作出明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全面地履行。
关于许先生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请。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覃先生应向许先生交付涉案房屋,交付期限为2017年3月18日前,以开发商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开发商于诉讼中向法院的回复证实涉案房屋已满足《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现覃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行为构成违约。许先生诉请覃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许先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请。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覃先生“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10日内”协助许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开发商的复函证实目前2304房尚未具备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故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条件尚未满足。许先生的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覃先生将2304房交付许先生,并协助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
来源:禅城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房屋抵押|商品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