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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终止劳动合同后才知怀孕能有何作为?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2013年7月1日,刘某(女)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1日,A公司提前30日向刘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劳动合同将在6月30日到期。刘某根据A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并领取了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2016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016年7月20日,刘某去医院体检,发现自己已怀孕4周,怀孕的时间早于其与A公司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刘某劳动合同到期时刘某尚 处于怀孕状态。因此刘某要求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A公司拒绝了刘某的请求。A公司认为,刘某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并不知其已经怀孕,刘某也没有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且刘某未对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提出异议并领取了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并无过错。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离职至今的工资。
  裁决结果:裁决不支持刘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正处于“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主动做出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将构成违法终止,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显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具有主观过错的。
  而本案中,不仅是A公司,刘某本人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前也不知其已经怀孕。那么,在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上,A公司就不存在主观过错。所以,不能简单地因为刘某被终止劳动合同时处在怀孕状态,便认为A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对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一种客观的法定终止情形,A公司并不存在明知刘某怀孕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故意。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A公司通知刘某将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未就此提出异议且已经领取经济补偿,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不得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观点二:女职工从怀孕到确诊知道自己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如本案中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办理终止手续期间,刘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因此,刘某对终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只要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就应当支持。
  我们支持第一种观点。虽然怀孕女职工作为劳动者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受到劳动法更多倾向性的保护,并且法律在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方面设定了更多限制条件。但是,怀孕女职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基本的告知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在不知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与怀孕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是合法的,即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结语:虽然,对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尚存争议,但是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劳动者即使事后发现怀孕也不得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尽量选择协商终止的方式,以避免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对自身的状况有着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经济补偿|怀孕女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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