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争议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7日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3.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4.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5.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在收到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在收到申请起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最多可延期15日(在实践中,时间远远大于法定期间,案件太多)。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 申请人。
9.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0.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11.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2.除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意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管辖地: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5.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可在仲裁裁决生效前内向人民法院提提诉讼,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非经仲裁,不可诉。
16.受理范围:对仲裁裁决不满、仲裁委不受理、对重新裁决的处理
17.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部分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有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