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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驰名商标”字样须慎用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9日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份批复文件可以作为参考。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批复的意见,判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要点:
1、是否属于事实性陈述,即企业是否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2、是否存在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3、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作为荣誉称号使用。
在厘清这三点之后,将不难做出判断。

除可能面临《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外,如果企业未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却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还可能因构成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建议尽量不要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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