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你太天真!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3日
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你太天真!
还记得16年六一为了满足孩子的愿望到超市偷鸡腿的妈妈吗?当时的民警称,那是他抓过的最令人心酸的小偷,被偷盗的物品包括一只鸡腿、两本儿童故事书和一点儿杂粮,所有东西加起来一共才90.4元,远远够不上盗窃罪的犯罪标准,后来暖心的民警帮这位走投无路的妈妈买了单,偷盗的事情也就这样终了。
虽然这是一个令人心暖的结局,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小偷小摸行为都能被谅解且构不成犯罪,无论是出于贫穷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偷就是偷,即使只有一分钱,也改变不了偷的性质,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喜欢“顺手牵羊”,小伙终被行政拘留
南京市的张某一直都有个坏毛病,喜欢小偷小摸,每每逛超市,他都想顺点东西带走,2017年11月11日,张某又到某家超市顺揣了百节电池在怀中,不料出门时警报器响起,最终被南京市雨花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执着”小偷连偷香肠34年,受到刑事处罚
春节将至,小偷真是无孔不入,连“香肠”都不放过。2018年1月14号,南京浦口某饭店老板报警称,自家腌制的香肠被偷了,民警调取监控一看,发现嫌犯竟是“三进宫”的老熟人王某!警方称,王某是个惯偷,且专在春节前夕瞄准咸肉、火腿肠、香肠之类的年货进行作案,然后拿到市场上贩卖获利。从1984年第一次被抓至今,其已因盗窃火腿香肠等咸货被判刑3次,累计获刑10年。
2018年,王某已经先后作案了6次,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
女子多次盗窃日用品,法院:构成盗窃罪
2017年3月份,谭某在鹤山市某百货店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偷得日用品一批。2017年3月10日18时30分许,谭某在上述百货店针织类货架处,通过拆开货物外包装,将外包装放回原处,并将物品塞进自己衣袋的方式盗窃两个口罩,同日18时33分、19时24分,谭某以同样方式先后盗窃一双袜子和一对黄色头花。其后,谭某又以同样方式作案多起,分别盗得三双袜子、两瓶洗头水等日用品。同月15日18时19分,谭某再次来到该百货店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民警从谭某家中起获被盗的洗发露、内裤、袜子、咖啡、发夹等物品一批(经鉴定,合计价值375.2元)。案发后,谭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综合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生活中,小偷小摸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且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多次盗窃,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只要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即可。另外,对于盗窃的数额,应以三次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