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吗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离婚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以后结束婚姻关系的方式,不存在男方还是女方吃亏的问题。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形。协议离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就可以了。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
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
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