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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遭遇快递行业的“霸王条款”,一张快递单索赔三万多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4日
随着 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快递行业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进入 90 年代后,由于中国经济全面进入新的快速发展时期,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快递大国,2017年双十一期间产生超过15亿件快递,这一天占一年快递总量的4%。多数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都不会注意到相关的理赔标准,而这也是快递物流行业霸王条款的重灾区,2018年的双十一“剁手节”就要到了,面对快递物流行业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您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快递公司在快递单快递服务协议写着未保价的快递丢失、损毁短少有不同的赔偿标准,其中申通快递: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圆通快递: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最高不超过1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韵达快递: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上选填的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选填赔偿标准的,视为同意按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五倍赔偿;EMS快递: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顺丰快递: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顺丰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什么叫格式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也称霸王条款,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违反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都无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证明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该格式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
李某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手机配件,并长期通过某通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李某自行在空白某通速递单上打印邮寄信息后,由某通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揽件。2016年双11李某的客户吉某向李某下了价值三万多元手机配件,2016年11月13日,李某将涉案货物交给某通公司揽件员(未保价、未填写品名、数量、重量、体积),寄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某路某号,并支付快递费48元。11月20日,李某查快递仍广州,期间李某多次打电话联系某通公司追踪快递的下落,12月5日某通公司称快递丢失,李某与某通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某通公司负责人称最多只能按快递费的6倍赔付,双方协商未果。
李某到律所咨询,综合李某陈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律师分析认为某通公司的快递单服务协议约定“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属于某通公司自行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某通公司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李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包括未对“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进行提醒),且李某并未在某通速递“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上签名确认,某通公司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某进行说明,因此某通公司的快递单服务协议约定“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李某举证证明其邮寄的快递价值三万多元,法院就应当支持某通公司向李某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

法院受理后认定某通公司的快递单服务协议约定“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判令某通公司向李某赔偿损失三万多元。

格式合同由于使用简便、省时、经济,使交易高效率、低消耗,各行各业的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因此格式合同越来越普遍化被使用,涉及的行业包括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装修服务、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包括家用电器、手机、汽车、手表等)、邮政、电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旅游、旅馆住宿等行业,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因格式合同引发的大量民事纠纷,只有健全格式合同立法法律监督等手段才能障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格式合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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