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婚前协议对家庭关系和社会单元的塑造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2日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离婚率的提高,对一些家庭来说,白头偕老的畅想还未等到实现便已被扼杀。在面对感情已经破裂的现实下,财产分割成为离婚夫妻最后共同话题,而为了避免日后由于共有财产的纠葛难以区分,签订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排除了婚姻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但是,面对这样一份法律性极强,而感情性薄弱的书面文档,到底会对传统的家庭关系带来怎样的改变,仍然需要进行一番探讨。

关键词:婚前协议 家庭关系 社会单元

一、婚前协议对家庭关系的塑造

婚前协议作为一类夫妻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作为婚后财产分配一种制度,婚前协议还作为婚姻关系的一部分来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塑造。

1.以意见协商来取代人身依附

在《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既是婚姻家庭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处理人身关系依据。但是原则不代表现状,人身关系的依据也无法完全指导财产关系的处理。在传统的家庭中,除了由于男女不平等而导致男性为主的一般情况,还有在“有钱就是爷”的思想影响下,拥有财产较多的女性为主的例外情况。因此,对于家庭来说,想要达到绝对的人格平等,不仅有来自传统文化的阻力,还有当下文化背景的掣肘。

以婚前协议来说,虽是一份主要以财产为导向的书面协议,但由于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协商,以及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自主约定,它为未来婚姻关系的平等奠定了平等协商的基础。同时,由于婚前协议的财产分配内容,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摆脱了相互依赖的境遇,而经济的独立正是人身独立最为坚实的基础。

2.以财产自由来补充共同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中第四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当事人一旦确定了婚姻关系后,双方在以后的财产增加上,大多都要归于共同共有。但,婚姻中共同共有不同于其他类似于合伙关系的共同共有,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婚姻不仅牵涉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划归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一旦牵涉到公共利益后,法律便介入其中,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意思自治。

由此,当婚姻当事人并没有重大理由,同时也不愿意离婚时,法律并没有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中间选项。当然,因此并不能一下就得出“法律漏洞”这样武断的结论,这或许是法律在比较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时做出了取舍。不过也正因为这样的规定,给予了婚前协议突破现有规定以及存在的空间。在约定的婚前协议中,法律给予其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权利,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得以适用法律。这样不仅给予了当事人在财产分配上更多的自由,也拓展了婚姻到离婚之间更广的缓冲空间。

3.以离婚假设来约定婚姻行为

不过,并不能因为婚前协议有以上的好处而忽略其本质属性,也不能因为其冠上了婚姻的名头而对其合同的特性熟视无睹。归根到底,它毕竟是一份以离婚假设来约定婚姻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自治文件,是把家庭关系进一步发展成合伙关系的“合伙章程”。况且,考虑到现实情况,即使在婚前协议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欧美国家,这样文件仍然被当做婚姻当事人难以相互信任的标志,因此,这又违背了《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

虽然它的订立尊重了诸如平等、自愿、公平的法律原则,但是回到它的离婚假设上,它确实与《婚姻法》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所冲突。而且,这种冲突是协议目的与制度目的冲突,是私权与公权在对婚姻本身塑造上的冲突。因此在已有制度设计的技术层面上,和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下,势必会因为意思自治和公共利益在以婚姻为擂台的较量中,造成更多纠纷的产生。就像是“拆东墙,补西墙”,这便违背了婚前协议设立的初衷。

二、婚前协议对社会单元的塑造

所以,婚前协议虽然可以避免离婚或死亡后的财产纠纷,但避免不了签署协议当时的各类纠葛。与此同时,以猜忌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加上婚前协议对《婚姻法》的一步步突破,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作为社会单元的家庭关系。

1.血缘联系的变迁

回顾历史,从很早以部落为单元的原始社会,到过去以宗庙为单元的封建社会,再到当下以家庭为单元的现代社会,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创建,一直是在逐渐分化以血缘为纽带的组织关系,把社会单元的内部构造分到不可再分的地步。当社会的基本单元逐渐拆分成一个个的单人个体,那么便可以重塑以财产为支点的新的社会单元,由此而诞生家庭联产承包,个体工商户,合伙以及法人等。

那么也许可以猜测:取消九族连坐,是从减罚的角度来打破宗族联系,而提出婚前协议,便是从增权的角度来肢解家庭关系。虽然变化的手段各异,但总归是目的是大致统一。

2.法律制度的变迁

有时候,我会感慨当下的婚姻越来越不如原来的味道,即使是以维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姻法》,相较于人身关系,也在财产制度下了更多笔墨。或许,这就是法律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经历了道德和法律的分立后,自然也要适应在未来,感情和物质的分离。这可能也是趋势吧,掺杂了太多情绪性的旧规则总要被更加理性的新制度来代替。

那么是否有一天,理性在法律的加持下彻底的攻陷感性之于规则的意?我无法预测未来,但是对于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小时候看的犬夜叉,作为屡打不死的大反派奈落,身体上即使经历再多轮的缝补拆拼,灵魂里也替换不了那颗爱着桔梗的心。
 
若想获得更多内容,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敬请关注公众号:广州律师马俊哲。

律师资料

110网律师
电话: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