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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在一些情况下,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此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另外,当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及时、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情况。
 
1.预告解除及法律风险
 
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对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法律仅仅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可。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究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承担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携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把自己向新的企业“卖个高价”。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符合法定的时间(提前30日)和法定的形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要求。否则,由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合同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2.即时解除及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4)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8)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资质、资历等到证件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情况比较多见,劳动者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不应当阻止劳动者行使权利,包括为劳动者及时办理档案移交,否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我们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培训,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劳动者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在员工试用期内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对培训事宜的慎重选择。
 
(4)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这样,既可以在合同期内不给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企业员工工伤的风险。
 
(5)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要及时发放。
 
(6)关于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对于企业而言,所要承担的成本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的31%左右,成本太高,不交的话,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产业性质、所用雇工人数、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实现风险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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