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精神病人犯罪,法律不应止于不处罚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昨日,一段“男子殴打扫地男童”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事发地点位于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汉中街,目前,警方已将打人男子刑拘,受伤男童无生命危险,已经出院。警方表示,打人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5月8日 《新京报》)
该视频一经公布就激起大量网友的义愤,其纷纷表示要严惩凶手。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最后调查证实该男子在实施犯罪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刑法将不能对该男子实施刑罚。虽然法律不处罚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是基于精神病人情况特殊的考量,是法律的一种人道主义表现,但笔者认为,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不应止于不处罚,更应着力于在全社会建立一套精神病人犯罪防范和救济的长效机制。
家庭是防范精神病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均要求家庭成员对精神病人尽到监护、看管职责。然而,因家庭成员监护、看管不力导致精神病人侵害他人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仍屡屡见诸报端。其实,家庭成员患精神病对整个家庭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不幸,监护人不但要承担较重的看管监护义务,还要承受不菲的治疗费用,一旦因疏于看管致使精神病人在外侵害他人权益,监护人还要因此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这对整个家庭而言无疑又是雪上加霜。而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此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虽然家庭的预防作用不可或缺,但仅仅依靠家庭似乎并不现实。
在家庭难以完全预防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下,法律有必要从家庭之外寻求解决之道,毕竟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威胁的是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意义上,预防精神病人犯罪有了某种公共属性。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可喜的进步。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都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程序流转、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实中适用该制度的案例寥寥无几,陷入了一种“看上去很美”的尴尬局面。立法层面的问题仍需立法解决,对于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上述问题,相关立法部门仍需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细节,明确监护人、公安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畅通程序衔接机制,以期该程序能真正从纸面走向现实。
此外,对于精神病人的救济方面,也应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及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起的帮扶救济义务。在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时,相关职能部门需承担相应的看管监护义务并规定未尽监护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医疗卫生部门也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为精神病人提供免费诊疗服务。
法律虽然无法约束精神病人的意志,但却可以让正常人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精神病人伤害他人,也避免其被他人伤害。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谢威利 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