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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字体也有版权?商用字体须谨慎!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2日
字体设计越来越像一个无偿供给的行业,设计企业千辛万苦地制作,侵权方轻而易举地获得。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字体资源”,供免费使用的字体有几百种,各式各样,五花八门。
对于侵权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尤其是在商用领域更要谨慎,预先付费使用、取得许可不仅是版权意识的体现,也是对自身品牌的保护。
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基于其表意特性,实用性从未减弱,各行各业的品牌展示、活动宣传、产品推广,无不需要文字配合;而在美观度越发凸显的今天,在应用中,这些文字总以不同的形态展现在大家的眼前,其基本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直等方面都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表现出不同的造型样式、产生不同的书法作品。
 
随着审美观念的提高,现如今的日常使用中,美观度往往不输实用性,对品牌形象、产品风格、用户感官都产生巨大积极影响。
但同时,由于字体本身获取简单,追责困难,字体侵权情形时有发生,近年来开始逐渐引起重视,一些字体设计企业和机构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很多未授权使用字体的企业在这种不谨慎上吃了大亏。
字体版权的开发和侵权现状
尽管在电子时代,书写已经成为一项可以被技术完全取代的工作,但是对具有艺术感的字体的需求是持续存在的。
 
较之国外的字体开发,我国的字体开发实际上很少。目前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字体生产设计企业寥寥无几,字体款数和日本相比不足三分之一。相比而言,美国较为大型的字体设计公司仅仅一家就有十多万种字体。
这个行业的工作量是不容小觑的,一款字体的产生需要设计师对单个汉字进行具有美感判断的设计,而最基本的字体都需要上万个汉字的设计量。
 
造字难,用字易。造字工房创始人丁一在接受天津网采访时曾说:“字体卖出去一份,全网络就有了,这对字体设计者是致命的打击。”
近年来,字体侵权的案件开始逐渐引起大家重视,尤其是前不久因《九层妖塔》道具中未经授权使用书法家向佳红“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中7个字,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无独有偶,早在2012年,热映电影《失恋33天》在片头主创介绍、短信旁白以及“失恋”天数倒计时上使用的字体,都侵权使用了国内字体研发机构造字工房开发的“悦黑字体”,最终赔付版权方2万元,同时承担了诉讼费用。
此外《我是歌手3》《叶问3》的也涉嫌字体侵权。
这是堂而皇之的侵权行为,暗中的剽窃更是数不胜数。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无数岗位的各项工作都将涉及巨大的字体侵权风险:活动海报、版式设计、网页字体使用.......但始终未受到重视。
字体设计越来越像一个无偿供给的行业,设计企业千辛万苦地制作,侵权方轻而易举地获得。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字体资源”,供免费使用的字体有几百种,各式各样,五花八门。
 
“优美的字体字形可以给品牌形象带来好的辅助作用,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丁一说,“国内已经有一些企业开始重视品牌字体设计,但字体的设计开发在国内始终未得到商业化的有效促进和发展。”
商业价值大、商业产出低、商业回馈少,字体开发设计行业在目前阶段里处于一种非常艰难的境地。尤其是在面对无法有效制止的侵权行为时,字体设计已经成为一个侵权重灾区。
以一份判决书为例,分析字体版权
字体版权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以一个案件为例:
北大方正公司诉跃兴旺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起诉称:北大方正公司以合同约定形式,委托贝威扬进行初步字稿创作。随后,由北大方正公司的字体设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软件将文字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以审美的眼光反复调整和修改,最终创作完成了方正平和体,并在北京以美术作品的形式首次发表。同时,该作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北大方正公司发现跃兴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外包装上最显著的位置,使用大号字体突出使用方正平和体的“自”“然”“之”“子”4个字形,家乐福公司销售了上述产品。跃兴旺公司和家乐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就方正平和体“自”“然”“之”“子”四个单字所享有的相应著作权,具体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跃兴旺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印有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包装的产品;2.跃兴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4.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印有相关字体的产品。
被告跃兴旺公司答辩称:北大方正公司虽然对其创作的方正平和体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但此登记并不必然能证明其对方正平和体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不能直接证明其中每一个单字系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单字不具有独创性,同时也并非书法作品,根本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由于字体设计不是书法创作,故字体本形的设计根本不属于书法创作的范畴,涉案四个单字不属于书法作品。
跃兴旺公司生产的“自然之子”绿豆、小米、黑米、小豆产品中的“自然之子”四个字与北大方正公司提供的方正平和体中的四个单字“自”“然”“之”“子”并不相同,尤其是“之”与北大方正公司提供的方正平和体中的“之”字差异非常大,外观形状完全不一样。
跃兴旺公司使用“自然之子”四个字是看重这四个字本身的含义,而非“自然之子”美术作品,跃兴旺公司已经更换包装,仍然是“自然之子”四个字,此四个字的形状与以前完全不同,但销量未有任何改变。跃兴旺公司生产的四种产品并非其主营产品,仅是配套产品,这些产品季节性非常强,跃兴旺公司总销售额不足2000元。
故北大方正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跃兴旺公司并未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人身权,故北大方正公司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家乐福公司答辩称:家乐福公司下属的通州店确实销售了涉案产品,但由于北大方正公司仅对其方正平和体字库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其中的单字不享有著作权,故家乐福公司并未侵权。同时,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跃兴旺公司已经更换了涉案产品的包装,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对于家乐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平和体“自”“然”“子”三字;
二、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五千元;
三、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书面致歉;
四、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包装装潢中含有方正平和体“自”“然”“子”三字的涉案产品;
五、驳回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内容提炼问题和答案:
答:字体库单字具有可版权性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为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北大方正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可版权性,尽管从计算机字库字体产品的创作过程和最终目的的角度可以认为其是一种规范化和实用性的工业产物,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只是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也不应由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产生过程中的非人工因素就当然认为所有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随着字库企业开发出越来越多的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越来越多的设计公司和商业企业等放弃选择那些公有领域内的字体,转而选择使用字库企业开发的那些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产品,这一事实也恰恰体现了字库字体产品在其艺术上的造型价值所在。
从这一角度来说,字库字体单字以其艺术上的造型理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领域范畴的作品而获得保护,而不是仅因其具有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就将其作为工业产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外。
字体库单字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
答案:字体库单字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
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体现在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是剽窃、抄袭他人,同时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在判断字库字体单字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首先,书法作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与传统书法作品类似,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也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目前计算机字库字体的创作一般由字库企业完成,其创作过程基本为:
1.字库企业对市场进行调查,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拟开发的字体风格;
2.由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具有该风格样式的全部或部分字型原稿;
3.将其扫描入计算机,由字体设计人员在把握整体设计风格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等数字技术手段进行每一单字字形设计、调整、修改,最终形成整体设计风格统一的一整套计算机字库字体。
 
字库企业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在遵循整体设计风格情况下,在不改变单字固有书写结构基础上,对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进行布置,对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进行形态变化,从而设计出与现有字体完全不同、呈现一定特色的独特艺术风格的字库字体。
因此,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无论从设计风格的创意、字库字体的设计完成还是最终计算机呈现出的字体单字,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
认定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可版权性会不会导致社会利益的失衡?
答:不会导致社会利益失衡
汉字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具有实用性,但这种实用性是依靠汉字的固有书写结构发挥的,汉字作为表意文字,在固有书写结构的基础上,其字形外形依然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
而计算机字库字体与传统书法作品类似,其体现的是汉字的不同书写风格和艺术表现,在汉字的固有书写结构的前提下,字体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度等外观形态依然具有无限的想象和创作的空间,可以有丰富多样的表达形式。因此,如果给予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其受保护的也仅是字体单字外形形态,不会阻碍汉字的表情达意。
 
同时,由于目前的计算机字体及单字大部分属于公有领域,如楷体、宋体、黑体等,使用者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选择使用公有领域无需付费的计算机字库字体,也可以选择使用需付费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给予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也不会造成对汉字的垄断,更不会妨碍人们对汉字的使用。
尊重版权,也要防范钓鱼执法
一时间“字体门”连续爆发。战场甚至蔓延到各大电商平台,多方讨要上万元的字体使用费。其中包括宝洁公司,方正向其索赔62万元。
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将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销售的情况下,这一销售模式足以使广告公司这样的商业性购买者合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未对其商业性使用具体单字加以禁止。
同时对于广告涉及公司这类购买者而言,其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该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提供给客户进行后续使用,这一使用方式是商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亦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如果禁止其实施上述行为,或要求其客户在后续使用其设计成果时仍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许可,则对于此类购买者而言,其很难以此作为工具进行商业经营,该产品对其将不具有实质价值,购买该软件也不会给此类购买者带来合理的预期利益。
尽管北大方正公司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排雷:在使用办公软件时如何防止侵权使用字体?
首先,目前电脑上广泛使用的黑体、宋体、仿宋、楷体、幼圆、隶书这几种字体都是经过授权免费使用的字体,另外,一些软件中厂商已经向字体厂家购买了基本字体,消费者也可放心使用,这些字体可以满足普通人的用字需求。
其次,很多字体名称中就已经带有创作者姓名或设计企业名称的多数拥有著作权,在使用时需要谨慎。这时可以向正规官方渠道进行购买和获得相应许可后进行商业性使用。
第三,字体字库的全力信息可以在计算机字库软件的详细信息或者在官网声明中调取查看。
第四,并非所有搜索到的声称是无版权的字体都可以随意使用,有些下载资源本身就是侵权渠道,盗版分享。第五,最稳妥、安全、可靠的方式就是在正规官方渠道购买正版字体。
第五,可以自创或者在他人字体基础上进行修改二次创作,但需要与原字体有一定程度的区分,至少要达到30%以上。
第六,最稳妥、安全、可靠的方式就是在正规官方渠道购买正版字体。
 
对于侵权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尤其是在商用领域更要谨慎,预先付费使用、取得许可不仅是版权意识的体现,也是对自身品牌的保护。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8826051101(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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