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解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解除问题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案例:
张某为北京市某公司车间员工,因涉嫌盗窃公司车间生产设备两台,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案件移送至当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作出刑事处罚,故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回到公司工作当日,该公司以张某“盗窃犯罪”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该员工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1:该公司能否以“盗窃犯罪”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一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能否在这种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员工涉嫌刑事犯罪后,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理解?张某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法条中的三种情况虽然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了说明,但依然有进一步的待解释空间。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指的是哪些情形呢?
“免予起诉”是老刑诉法中才有的概念,现已不再使用,新刑诉法使用的是“不起诉”。结合上述法规是1995年实行的背景,当时规定的免予起诉遵循的应该是1980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被修订),即第一百零一条: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在本案例中,因为时代原因“免予起诉”肯定不会出现,那么“免予起诉”是否等于“不起诉”吗?张某既然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复函为2003年作出,当时实行的是1997版的刑事诉讼法,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这么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比较好理解,此处不再赘述。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又指哪些情形呢?
翻阅现行有效的刑法依然是找不到结果的,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本项得结合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综上,在本案中,张某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2:如果单位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什么理由可以解除?
如果张某在此期间因刑事拘留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出勤进而构成旷工的,企业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旷工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张某因“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对张某进行处分。如损失金额达到规章制度中的可解除金额标准,则公司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