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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之争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在一起房屋确权析产案件中,广州合同法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收到被告方提交的一份证据材料,被告欲证明原告已将讼争房产份额赠与其孙女,本案诉讼标的物的权利已经转移,原告的孙女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广州合同法律师认为,被告上述主张,首先涉及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的问题。同时,即使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订立时,受赠人是否即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首先,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长期以来有两种意见。主张为诺成合同的认为,虽然《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合同法》未明确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认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广州合同法律师持第三种意见,即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为实践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为诺成合同。理由如下:
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28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2、《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概念的法律定义,并未明确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3、《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表明赠与合同订立时,并不对赠与人产生不可逆的法律约束力,只要不属法律规定的特殊赠与,赠与人有权反悔。
4、《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据上述,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其次,关于赠与合同订立后,受赠人的权利问题。《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广州合同法律师认为,如果赠与财产为房产或车辆,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据此,即使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订立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受赠人并不当然取得所有权,只有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的请求权。结合文章开头提及的案例,在争议的房产份额确权析产,并过户到原告孙女名下之前,原告的孙女并不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其不具有对赠与房产份额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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