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变相“吃差价” 诉请中介服务费被驳回
重庆一房屋中介机构与房屋卖方一天内先后签订两份合同,因对中介服务费分别作出不同的约定,与房屋卖方产生纠纷。该房屋中介机构将卖方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卖方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近日,北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重庆市民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信息挂在网上和小区内。7月某日,重庆某房屋中介机构主动找到李某,与李某签订第一份合同《房屋买卖承诺书》,约定由该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该房屋的条件之一为出售价格45.3万元,若此房出售价高于45.3万元,则高出的部分作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费。
当日,在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后2个小时,该中介机构找到了有意向购买李某住房的姜某,接着卖方李某、买方姜某与该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姜某以47万元购买此房。在签订的这第二份合同中,三方约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支付,卖方不承担。
该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按照第二份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收取了中介服务费0.94万元。
此后,中介机构认为,中介与卖方签订过两份合同,虽然第二份合同约定卖方不承担中介费,但是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卖方李某应将实际交易价格与承诺价格之间的差价1.7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支付给中介,遂将卖方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该中介机构与李某先后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两份合同文本均由该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买卖承诺书》中虽载明出售价高于45.3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但此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李某不承担中介服务费。该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主张报酬。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为买卖双方的利益考虑,向交易双方提供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文本,并有义务提醒双方注意和说明,而不应该被利益引诱,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