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究竟该归谁多方因素参考衡量
温馨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风气、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孩子茁壮成长的重要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夫妻双方争抢孩子、不要孩子等情况,对即将面对父母离异的孩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深深的心理阴影。
作为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归纳,《法制日报》记者从中整理了4个典型案例,以此呼吁全社会,父母在遇到情感变故时,要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尽量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
抚养不能只看收入
有利身心更为重要
由于社会职能和家庭分工的差异,有的家庭中男方的经济条件会优于女方,因此男方经常以收入、学历、户籍等抚养条件优于女方为由,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不过,这样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误区,在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法院综合考量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收入较低的女方。
赵先生和刘女士相识、相恋于大学时期。毕业后,赵先生创办了一家手机软件公司,经过几年打拼,收入丰厚,名下资产过亿。刘女士毕业后进入了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月薪虽然不多,但足以保障日常生活需要。
两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个女儿。由于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支持,但是很少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而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还有寒暑假等节假日,其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和女儿一起度过。后来,两人因长期聚少离多,感情发生破裂。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由自己抚养女儿。
赵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并称自己的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无论是工作收入还是学历均具有明显优势,但赵先生本人也承认平时因工作繁忙,很少陪伴女儿,一直是刘女士在照顾孩子的生活。此外,刘女士的工资收入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过大的落差。据此,法院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刘女士所有。
法官庭后表示,“谁赚钱多谁抚养”的思维方式其实并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一个外在量化条件,但并非绝对,一些非物质的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抚养争夺陷入僵局
孩子意愿应予考虑
肖某和妻子王某婚后育有一子,但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肖某感觉两人实在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主张7岁大的儿子由自己抚养。王某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己方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并没有让老人带孩子,也没有明显的不利于抚养的情形。于是,法院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在交谈中,孩子说,爸爸脾气好,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过于严苛,脾气不好,如果两人确定离婚了,会选择跟着爸爸过。
对于儿子的这一想法,王某认为孩子年纪太小,还没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不能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不过,王某的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子女的独立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某所有。
庭后,法官解释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6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该意见于1993年实施,而如今儿童的心智和认知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提高,这种提升在大城市的表现格外明显,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已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基于实际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拒绝抚养
法定义务依法承担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往往都会据理力争,但也有极少数父母对子女缺乏基本的责任感,离婚时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拒绝子女随自己生活,李某和陈某就是其中之一。
据了解,李某和陈某都是“95后”,两人刚到法定婚龄就结了婚,婚后不久生了一个孩子。然而,他们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在各自父母的宠溺下,平时工作都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没有好好照顾过孩子的生活,均是依靠自己的父母轮流照顾孩子。
后来,两人的感情出现不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陈某抚养孩子。而那时,孩子才刚满3岁。对此,陈某表示同意和李某离婚,但主张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要求李某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有可能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危困状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李某和陈某都正值青年,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实际生活情况,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天价养子与法无据
抚养费用合理分担
夫妻离婚后,往往会涉及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但抚养费给多少“合适”,是不是孩子的所有花销都要父母均摊,很多人却不清楚。
赵某和马某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分居。分居期间,两人的儿子由马某照顾。后因感情破裂,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同时列出一长条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要求赵某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对于马某的诉讼请求,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马某抚养,但对这张天价的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赵某称,自己月均收入不到两万元,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并且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达不到如此高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需要父母共同商议。本案中,马某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某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某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某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抚养费,法院据此没有支持马某的此项主张。
法官庭后表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计算应是3种因素相互制衡的结果,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收入水平可量化性强,因此法律规定以此为基数进行计算,但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收入水平的20%至30%明显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当以当下的实际需要来衡平抚养费的数额,否则会导致实际多余部分给了直接抚养方,没有用于子女花费。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份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俗话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身心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子女、尤其是年幼的子女。
因此,夫妻离婚的原因尽管各不相同,但是双方都应当认识到,无论离婚与否,抚养、教育子女都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律义务,离婚的夫妻双方对此应当理性对待、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共同担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尽量把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当前,离婚夫妻在子女抚养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抚养权的争夺,一是抚养费的承担。无论是解决抚养权争议还是抚养费争议,都应当从子女立场出发,实现子女权益最大化。在随父还是随母生活方面,应当尽力询问、了解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的意见,贯彻有利于子女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长的原则,避免仅仅考虑收入多少。在抚养费承担方面,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既要防止逃避责任,也要避免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异家庭子女的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长问题不仅仅涉及父母双方,还应当引起政府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综合施策,各负其责,使所有孩子的心里都充满阳光,生活快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