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存在着老赖欠钱不还,而且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那么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的,怎么办呢?
一、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这种民事行为既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种民事行为既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又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
有时这种“离婚”并非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与《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相悖。总而言之,无论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或以其它借口将财产的全部或多数分给女方或子女,都应当认为“离婚”无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我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其次,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和说明责任在夫妻一方,所以其不能举证并说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但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此时,就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属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