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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改制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30日

企业改制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企业改制的中心任务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这对于经济及企业生产的发展,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否能建立起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企业经营机制,还必须依靠企业自身继续努力,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改制是在无任何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进行的,靠的是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当然在改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许多企业的负责人以为改制对原企业来说是一个“金蝉脱壳”的大好时机,企业借次可以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轻装上阵。它们以改制为幌子,实际上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使“债务悬空”,或者搞假破产、假抵押来逃避债务。有的企业不是通过改制来改造企业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而是想通过改制来筹集一部分资金来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同时希望通过改制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新的民事主体,以摆脱企业以前所欠的债务。这些都与企业改制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企业改制后,确定由谁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对于法院的执行程序来说是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三、如何来确定企业改制后的被执行人

  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

  企业改制,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投资于该企业,从而达到改变企业的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筹集社会资金,借以改变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达到搞活企业,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从这个过程来看,作为民事主体的原企业并未消灭,而只是其内部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将企业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只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使企业职工成为该企业的股东,来提高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由于这种改制方式并没有使改制前的企业主体的资格消灭,该企业原来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在执行中应确定该企业为被执行人。

  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其的企业承担。

  兼并是指企业通过现金购买或承担债务等有偿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来接受财产。(2)购买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上归属于兼并企业。(3)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减去债务后的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被兼并企业的财产也归入兼并企业。

  根据兼并的类型所知,兼并就是把一个企业的资产归入另一企业,来消灭被兼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被兼并企业的企业法人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和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所分得的红利。

  由于此种改制方式并没有使原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消灭,原企业只是将其净资产的一部分投入另一企业作为股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确定该企业为被执行人是毫无疑义的。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当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谁来承担债务?在此种情况下,《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得已经很明确,即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提取,并出具收据。如果作为另一企业股东的被执行人也无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则可以考虑执行该股东在另一企业中的股权。

  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管理、使用的,该企业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收益,或是成为其租赁物的所有人。

  对于这类改制企业,确定被执行人和第三种一样,应确定原企业为被执行人,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惟一不同的是前者只有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中的股权,而后者则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租赁物,因为前者是将其资产投入另一企业,作为另一企业的资本,另一企业以该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已对该资本失去了所有权,而后者只是将其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自己来收取租金,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出租人的财产,而无需其他限定条件。
企业改制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企业改制后为何要确定被执行人

  企业改制的中心任务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这对于经济及企业生产的发展,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否能建立起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企业经营机制,还必须依靠企业自身继续努力,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改制是在无任何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进行的,靠的是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当然在改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许多企业的负责人以为改制对原企业来说是一个“金蝉脱壳”的大好时机,企业借次可以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轻装上阵。它们以改制为幌子,实际上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使“债务悬空”,或者搞假破产、假抵押来逃避债务。有的企业不是通过改制来改造企业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而是想通过改制来筹集一部分资金来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同时希望通过改制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新的民事主体,以摆脱企业以前所欠的债务。这些都与企业改制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企业改制后,确定由谁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对于法院的执行程序来说是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三、如何来确定企业改制后的被执行人

  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

  企业改制,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投资于该企业,从而达到改变企业的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筹集社会资金,借以改变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达到搞活企业,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从这个过程来看,作为民事主体的原企业并未消灭,而只是其内部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将企业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只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使企业职工成为该企业的股东,来提高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由于这种改制方式并没有使改制前的企业主体的资格消灭,该企业原来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在执行中应确定该企业为被执行人。

  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其的企业承担。

  兼并是指企业通过现金购买或承担债务等有偿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来接受财产。(2)购买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上归属于兼并企业。(3)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减去债务后的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被兼并企业的财产也归入兼并企业。

  根据兼并的类型所知,兼并就是把一个企业的资产归入另一企业,来消灭被兼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被兼并企业的企业法人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和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所分得的红利。

  由于此种改制方式并没有使原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消灭,原企业只是将其净资产的一部分投入另一企业作为股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确定该企业为被执行人是毫无疑义的。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当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谁来承担债务?在此种情况下,《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得已经很明确,即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提取,并出具收据。如果作为另一企业股东的被执行人也无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则可以考虑执行该股东在另一企业中的股权。

  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管理、使用的,该企业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收益,或是成为其租赁物的所有人。

  对于这类改制企业,确定被执行人和第三种一样,应确定原企业为被执行人,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惟一不同的是前者只有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中的股权,而后者则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租赁物,因为前者是将其资产投入另一企业,作为另一企业的资本,另一企业以该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已对该资本失去了所有权,而后者只是将其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自己来收取租金,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出租人的财产,而无需其他限定条件。
企业改制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时往往会碰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改制问题,有些企业被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对自己进行改制,此时,申请执行人如何确定被执行人显得尤其重要。

  一、企业改制后为何要确定被执行人

  企业改制的中心任务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这对于经济及企业生产的发展,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否能建立起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企业经营机制,还必须依靠企业自身继续努力,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改制是在无任何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进行的,靠的是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当然在改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许多企业的负责人以为改制对原企业来说是一个“金蝉脱壳”的大好时机,企业借次可以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轻装上阵。它们以改制为幌子,实际上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使“债务悬空”,或者搞假破产、假抵押来逃避债务。有的企业不是通过改制来改造企业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而是想通过改制来筹集一部分资金来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同时希望通过改制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新的民事主体,以摆脱企业以前所欠的债务。这些都与企业改制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企业改制后,确定由谁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对于法院的执行程序来说是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三、如何来确定企业改制后的被执行人

  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

  企业改制,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投资于该企业,从而达到改变企业的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筹集社会资金,借以改变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达到搞活企业,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从这个过程来看,作为民事主体的原企业并未消灭,而只是其内部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将企业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只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使企业职工成为该企业的股东,来提高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由于这种改制方式并没有使改制前的企业主体的资格消灭,该企业原来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在执行中应确定该企业为被执行人。

  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其的企业承担。

  兼并是指企业通过现金购买或承担债务等有偿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来接受财产。(2)购买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上归属于兼并企业。(3)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减去债务后的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被兼并企业的财产也归入兼并企业。

  根据兼并的类型所知,兼并就是把一个企业的资产归入另一企业,来消灭被兼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被兼并企业的企业法人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和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所分得的红利。

  由于此种改制方式并没有使原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消灭,原企业只是将其净资产的一部分投入另一企业作为股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确定该企业为被执行人是毫无疑义的。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当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谁来承担债务?在此种情况下,《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得已经很明确,即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提取,并出具收据。如果作为另一企业股东的被执行人也无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则可以考虑执行该股东在另一企业中的股权。

  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管理、使用的,该企业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收益,或是成为其租赁物的所有人。

  对于这类改制企业,确定被执行人和第三种一样,应确定原企业为被执行人,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惟一不同的是前者只有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中的股权,而后者则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租赁物,因为前者是将其资产投入另一企业,作为另一企业的资本,另一企业以该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已对该资本失去了所有权,而后者只是将其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自己来收取租金,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出租人的财产,而无需其他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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