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治劳动用工篇
1、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方面有何规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终止与被医学隔离观察或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员工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隔离观察期满或法定医疗期结束。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员工未能及时返岗时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或生活费待遇如何处理?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5、员工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工伤处理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6、企业是否可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员工复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7、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待遇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间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8、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员工的医疗费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9、延长休假、推迟复工通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因此,企业必须根据政府的决定延长休假,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工(但可延后复工),除非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10、复工应按哪级政府的通知执行?
国务院 2020年1月27日发布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是指中央政府要求全国企业放假至 2020年2月2日。如上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地方政府针对地方的停工、复工通知,应按地方政府的通知执行。例如广东省政府通知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月9日24时,上海市政府通知辖区内企业应延迟复工不早于2020年2月 9日24时。苏州市于2020年1月26日通知其辖区内企业复工的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企业应积极关注地方政府的复工通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安排比政府通知的更晚复工时间。
11、企业未按政府通知的要求执行,而是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除了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如果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如果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2、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及地方政府停工复工通知中的停工期间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属于法定节假日。所以,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的延长三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同理,地方政府通知的停工期间(广东是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13、职工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的延长期间(1月 31日至2月2日)工作,如何计算工资?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职工在此延长假期期间工作(性质属于加班),不按法定节假日的3倍工资支付。此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4、职工在地方政府通知的停工期间工作(广东是2月 3日至2月9日),如何计算工资?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5、职工没有在地方政府推迟复工通知中的期间工作(广东是2月3日至2月9日),以及企业迟于地方政府推迟复工通知的期限开始复工,如何计算工资?
广东地区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特别提醒企业的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6、到了复工时间(广东是 2 月 10 日及以后),但职工无法来上班,如何计算工资?
答:除了上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以外的其他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职工带薪年休假休满,建议由职工申请事假。
17、开始复工了,但职工还在14天隔离期内,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要分情况。如果地方政府明确通知该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隔离14天,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工资。如果没有政府明确通知,员工自行隔离或企业建议员工自行隔离 14天,如何支付工资,目前暂未有文件指导,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果职工带薪年休假休满,建议由职工申请事假,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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