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8月07日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辽宁资深刑事律师—兰景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2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辽宁对于盗窃的数额规定为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7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数额较大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以及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量刑的幅度没有具体细化,有必要进一步细化,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以及结合案件的情况,分析法官的办案思路,总结如下:
1, 犯罪情节一般,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超过或低于此数额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刑罚量。对于多次盗窃的,达到上述标准的,起点为一年六个月。
2,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年有期徒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年有期徒刑
4, 对于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或返还、放回原处的,可以减少一般的处罚。
5, 对于犯罪是因生活、学习、治病而引起的,可以减少百分之30的刑罚。
6, 盗窃自己亲属财务的,可以不追究,或免于处罚。(本文系学理研究文章,不具有定刑指导意义。不得转载。)
(作者;兰景新律师,辽宁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擅长处理刑事案件、人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联系电话:15710508111,网址www.5148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