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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大连审查起诉期限要严格控制!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27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据此,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现象比较严重。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实际,发现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法律适用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条款关于“重大、复杂案件”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在理解和执行上出现偏差,随意性较大;二是部分检察干警执法观念陈旧,认为只要不超过一个半月就不算程序违法,导致工作中不积极主动,效率低下。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严格执法,维护司法的严肃性,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当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适用范围,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起诉程序。对于案件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且供述稳定等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审查起诉文书制作,以及规定较短的审查期限,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规定较长的审查期限。
第二,加强监督,从严管理。为有效遏制或防止部分主诉检察官滥用公诉权,随意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科??室负责人应严把审核关,建立案件超期预警机制和奖惩机制,督促承办人提速办案,检察长必须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参照“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严掌握。故建议检察长在办案人申请延期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意识,要不徇情面,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询问延期原因,必要时亲自调阅卷宗,对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坚决不批准,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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