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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虚构实施非法集资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0日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剖析:自1997年到1998年间,被告人何某虚构其经营矿产生意,在遵义市电信公司、遵义市水利局承接电缆、电线业务急需周转资金的事实,以许诺高额利息或者投资分红为诱饵,向被害人黄某等8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15.8万元,至今尚有188.96万元不能归还。自20025月至200310月间,被告人何某又以做服装生意为幌子,采取伪造与多家单位有服装订购协议,发布虚假信息,许诺高额利息或投资分红等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后先后向汪某等24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479.44万元,已偿付本息共计人民币1129.98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本金349.46万元,被其用于购车、购房等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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