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两赔偿金的法外原因思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3日
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两赔偿金的法外原因思考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取消两金,审判实际中该两金也已取消。虽然在法理上对取消两金的争议不断,但我想从法外的因素上探讨下取消该两金的原因,错误之处还请同行批评指正。
两金究竟是物质性损失还是精神性损失,我想现在一般没有争议,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和内容一般是按照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判决和调解的,因此两金也就当然的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实践中,一般只要是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一般对被告人都会从轻判处,罪轻的还可以判处缓刑。这样在一般民众或者部分法律工作者心里就形成了一种认识:只要拿钱赔偿,都会得到轻判。 而现实中的案件复杂多样,有的案件社会影响性大,民愤大,被告人虽拿钱希望得到轻判,但被害人往往不予谅解,而有的法院却不顾被害人的感受,仍然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导致被害人上访,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加大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减弱甚至丧失。从理论上讲,既然附带民事赔偿是法定赔偿,两金又是法定赔偿项目,没有理由被告人支付了赔偿金就应该得到轻判,而法律又是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在社会管理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强化社会管理、稳定社会关系的角度入手,将两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法定项目外,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是否调解,从而弱化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给法院留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将是否积极赔偿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样法院判决起来完全照顾了当事双方的感受,从而减低涉诉涉访情况的发生,维护了较为和谐的社会关系。以上就是我对取消两金的法外原因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