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医疗纠纷案 肠镜手术中死亡 医方赔偿 四十万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0日
患者孙与沈辽宁省肿瘤医院医疗纠纷案陈述书患者:孙(已故),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医方:辽宁省肿瘤医院各位专家老师,大家好! 感谢各位专家老师百忙中参加我们的鉴定会.作为患方,希望利用这个机会还原就诊过程以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请各位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对本例医疗纠纷给予客观认定公正评判.关于本例就诊过程2014年9月22日9时,患者因有时排便不畅,腹痛,到医方处就诊。医方将患者收住入院,并开出纤维肠镜的检查。9月23日医方在为患者做肠镜检查过程中,因发现患者排便不净,被告知次日重做。入院后,医方为患者做了心电图的检查,心电图显示患者心动过速,显著ST压低。遵医嘱,患者于9月23日14:20分做动态心电监测。此间,患方家属得知肠镜手术分为无痛和有痛,询问医生有意为患者做无痛肠镜。医方医务人员拿着患者的心电图答复:患者属于严重心肌缺血,不能做无痛肠镜。9月24日8时许,患者被医方安排到肠镜室做第二次肠镜检查。8时20分许,医方医务人员出来向患者家属索要心脏的急救药物,情急之下患者家属向其他病友要了救心丸交给医生。8时30分许,医方医务人员告知患者家属,患者抢救没有反应,并要求家属进入肠镜室与患者见面。患方家属进入肠镜室时,患者已经停止呼吸。医方告知患方患者心梗可能性大。家属对于突然发生的变化没有任何准备,在听信了医方的结论后,忙于处理患者后世。此间没有人向患方交待尸检的事项。关于医方的过错1,患者为68岁高龄患者,入院时的状况为高血压、脑血栓病史,15年糖尿病(门诊病历及医大四院病历均有记载),特别是心电图显示,患者显著ST压低(医方医务人员解释为严重心肌缺血),患者存在肠镜手术的禁忌症,医方不应为患者急于安排肠镜检查,所以患方认为医方为患者做肠镜手术时存在手术不合适宜的情况。2,医方不应该在第一次进镜失败后,没有认真考虑患者身体的特殊情况,没有考虑患者为68岁的老人,在患者没有得到很好的调养后继续为患者安排肠镜检查。患者本身有糖尿病,为了检查不能正常进食,又要排泄体内物质,从身体的承受能力上不应为患者急于安排第二次肠镜手术。患者有高血压病史,严重心肌缺血,虽入院是血压检测正常,但经历了第一次进镜失败的痛苦,患者心理和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排除患者二次肠镜手术时的血压升高变化状况,医方也没有在二次手术前为患者测量血压,为此,医方存在检查不完备,处理不得当,制定错误诊疗方案的行为。3,普通心电图已显示患者心脏异常,显著ST压低.但这一重要结论没有引起医方重视。特别是在动态心电图及血项结果尚未出来前,就安排患者入肠镜室检查。病历记载,患者8:18出现异常,而动态心电图是在8:43才出结果。患者血项中的肌酸激酶、转氨酶、肌酸激酶同工酶及乳酸脱氢酶全部严重超高,这说明患者有着严重的心脏病,属于肠镜禁忌症,医方违反诊疗常规,在通过心电图已经知道患者有着严重的心肌缺血病症,仍没有等待进一步的检查结果出来就为患者做肠镜,医方的这一系列违反肠镜手术的禁忌行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5,对于患者的诸多高危因素,医方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更没有依患者的情况安排妥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准备,在患者出现紧急情况下,医方没有有效的抢救措施,反而向患者家属索要救心丸。医方存在急救措施不到位。6,医方没有告知患者尸检,导致无法判定患者真正的死亡原因,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所有不利后果的全部责任。综上,患方认为,医方的违反诊疗常规,违反手术禁忌的行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方过错诊疗行为应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请各位专家老师给予公正评判。谢谢各位老师! 患方: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