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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家庭暴力”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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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家庭暴力”
来源:法信
导读: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有效保护。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被认为是“家庭暴力”?本期法信小编将通过相关法律条文、案例要旨及司法观点进行详细阐释,希望能为读者提供参考。

家庭暴力的手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相关指南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03)
第三条 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相关案例
1.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控制另一方,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2.从视觉上折磨对方,造成对方恐惧的,构成精神暴力——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威胁,从视觉上折磨对方,造成对方恐惧的,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3.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李1诉李2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审理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相关观点
1.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如以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以划分为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其他亲属间的家庭暴力三大类。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将家庭暴力区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三个大类。
身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等外力直接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身体暴力的后果,通常会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伤,看得见。性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针对另一个或另几个家庭成员强行实施性侵犯的行为。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也有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实施性侵犯的情形。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实际上使家庭成员认为行为人的经常性精神折磨行为足以令其产生恐惧、受辱即可构成精神伤害。
(摘自《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于东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2.我国家庭暴力在行为模式上主要是肢体暴力
《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或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施暴者通常不会只用一种方法,往往是多法兼施。
殴打,是指对他人身体实施打击。包括拳打脚踢或借助于物理工具伤害等。其具体表现很多,前面已经叙述,不再赘述。
捆绑,是指以绳索等缠绑,限制其肢体活动或身体自由。
残害,就是对他人身体(精神)进行摧残伤害、杀害。包括泼毒及下毒等。如使用硫酸、盐酸等毁坏他人身体或面容;以农药、毒品投入他人饮食中;以电流、煤气等暗害或谋杀他人。……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活动。如强行对他人监禁、将他人锁在屋里,威胁不准外出等。
其他手段,是指上述没有列举的其他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或威逼等强制手段。如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跪地;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相威胁,逼迫他人进行自辱性行为(如强制他人吃粪便);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超体力劳动、不让休息等。总之,凡是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致使他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一定伤害的行为,都属于暴力。
(摘自《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王礼仁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3.性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由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复杂,通常人们将家庭暴力概括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行为。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故采用三者并列的方法并不妥当。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没有将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单独列出,而是仅对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的“身体”“精神”伤害后果进行了规定,对“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身体、精神等两方面加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囿于条文逻辑性的考虑,未将“性”的侵害与“身体”“精神”并列,但不容置疑,夫妻一方实施侵害另一方的性方面的人身权利,仍属于家庭暴力。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可以看出,该指南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赵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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