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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股东诉讼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我国现行公司法为保护小股东权益,做出了股东权诉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诉讼多为派生诉讼权,即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公司又不提起诉讼时,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的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
  一、对相关股东的诉讼
当公司股东时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出现时,或对董事、高管人员有违法收入时,有关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诉讼。
二、对违法决议的诉讼  
当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对侵犯公司利益人的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不积极维权情形下可以自身名义为公司之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查阅公司账簿的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股权回购的诉讼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解散公司的诉讼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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