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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虎杀人案辩护词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14日

石玉虎杀人案辩护词

宋泉律师发布于 2006年05月08日 13时38分 | 已阅读: 978 | 发表评论
石玉虎杀人案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的被告人石玉虎父亲薛义的委托,清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本庭的诉讼活动,担任石玉虎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被告,查阅了卷宗,调取了有关证据,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使我完全的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就我的被辩护人石玉虎是否构成伤害罪,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如无不当之处,敬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采纳: 一、    侦察机关使用证据违法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1 . 不使用伤人凶器物证,而使用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和违心的供诉以及受害者虚假的陈述,这一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物证、书证与其它证据共存的时候。大于其它(六)项证据的规定。” 2 . 石玉虎在2004年9月10日被批准逮捕,而石玉虎的父亲在2004年9月7日就把伤人的凶器交给了侦察机关,并且当时就询问了笔录,对于这么重要的证据,可侦察机关却不向批捕机关提供,使无辜的犯罪嫌疑人石玉虎被利用小于物证的供述、陈述、证人证言、错误的逮捕,这一事实有凶器,杨仁义、杨忠起2004年9月7日合9日询问石有堂、孙丹丹的笔录为证。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3石玉虎在侦查机关供述四个笔录:第一个笔录时在2004年8月27日(1 时) ” 听见腾飞说自己挨捅了” 没有承认自己捅人;第二个笔录是在2004年8月27日下午(15时)承认 “自己捅的刀没了,不知弄哪去了,当时不知捅哪了,到医院看到捅到腹部。” 这个笔录明显的看出是在一定的压力下形成的虚假供述,如果是自己捅得怎么不知刀弄哪去了呢?怎么不知捅什么位置?还用到医院看才能知道是腹部;第三个笔录是在2004年8月28日9时,虽然”承认了捅两刀,也编出了水果刀的来源,时花一元钱在小摊买的和事后扔在地上了。”可第四个笔录有翻供了,并把捅人的真凶刘建新交待出来了,而这个笔录是在2004年10月27日形成的,而伤人的凶器和孙丹丹,石有堂的笔录已交到侦查人员的手中50天了,可在这50天内,侦查人员仍不调取无罪的证据,更不采取措施,抓捕刘建新,而把凶器和孙丹丹、石有堂的笔录继续隐匿,不向起诉机关递交,而几句石玉虎反复无常的所谓供述和受害人腾飞的陈述与证人梁立彪、徐桥、魏彦涛的笔录,对事实说法不一,又互相矛盾。腾飞说石玉虎踢了徐桥一脚,不知道为什么他俩厮打起来,梁立彪说腾飞与石玉虎厮打起来用什么打的没看清楚,我们三个人(我、魏彦涛、徐桥)去打被车刮了的男子,两个人身上穿着光宇蓝色,另一个身穿工浅蓝。徐桥说肯定是那两个小子干的,是他俩谁扎的我没看见。这两个人一个石玉虎,另一个穿一套米黄色衣服,魏彦涛说:腾飞和两个小子支巴呢?一个穿蓝衣服,一个穿白衣服,没看清石玉虎手里拿的什么,现场没找到刀。这些笔录没有说明事实,就连穿的衣服颜色也说的多种多样,侦查机关用这些既矛盾,又说法不一的证据向起诉机关递交了起诉意见述,这一事实有载卷的笔录为证,这一行为违背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应当追究责任。” 4 虽然这次补充侦查腾飞和徐桥统一了说法,但与他们第一次的笔录又互相矛盾,徐桥第一次笔录说:肯定是那两个小子干的,是他俩谁扎的我没看见, 这次说看见了,上一次说穿米黄色衣服,这次说穿蓝色衣服。事到今天已是半年的时间了,明显看出是串供的结果,依据上述这些理由提起公诉,这是明显的使用证据违法,所以本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使用证据违法,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二、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讼主体错误      1侦查机关既然接到了被告父亲提供的凶器,并且证实了凶器的来源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刘建新伤害的腾飞,结合辩护人提供的刘建新的父亲刘和义和证人孙丹丹、闫立新、张锦香、马光礼、姚洪伟,闫中午的证言笔录,就应该及时的对这个凶器与腾飞病志、刀伤形成的尺寸,进行司法鉴定,进一步确定伤害腾飞的犯罪嫌疑人是刘建新,因为这一连串的证据,不仅有最大的证据凶器物证,而且形成了证据链条。所以,本律师说,侦查机关事实认定错误。 2         卷宗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是刘建新伤害的腾飞,侦查机关就应该采取通缉措施,抓捕刘建新,时至今日侦察机关也不采取通缉措施,属不做为的行为。不做为的理由只有两点,一是不愿意承认自己办错案子;二是刘建新没有赔偿能力,侦查人员向受害者无法面对。却忘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仍坚持错误把石玉虎列为本案的被告人向法庭起诉,所以辩护人说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讼主体错误。 三、 诉讼主题错误导致受害人主张权利无果     1 本案的被告石玉虎在这起事件中是被徐桥、魏彦涛、梁立虎等人殴打,殴打得蹲在地上没有任何反抗能力,也是本案的受害者,而刘建新发现石玉虎被多人殴打,义愤出手伤人,用弹簧刀把腾飞捅成重伤,这是刘建新的个人行为,与石玉虎无关,因为刘建新的行为是自发的,不是同石玉虎有犯罪的预备,更没有什么计划和固守同盟,缺少犯罪的主观条件,别说是列为本案的被告,连从犯都构不成,因为石玉虎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如果追究民事责任,伤石玉虎的人应该给予赔偿。所以本律师说,本案的诉讼主题错误。  2 侦查机关办案为腾飞伸张正义,就应该把真正的凶手刘建新抓捕归案,列为本案的被告并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张冠李戴,硬往石玉虎身上靠,虽然刘建新把腾飞捅伤,从表面上看,是帮助了石玉虎解围,但这是刘建新个人的行为,不是石玉虎让他这样做的,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犯罪时受益人就是共犯,所以本律师认为,腾飞的伤是刘建新所为,就应该刘建新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而不能实用无过错的民事补偿原则。因此,本案被告既不承担刑事责任,更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 综上所述     属侦查机关使用证据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而又由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讼主题错误,而诉讼主题错误导致受害人主张权利无果,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石玉虎无罪。    谢谢!                                                        石玉虎辩护人 : 宋泉                                       二00五年三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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