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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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姜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公开宣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因认为同居女友的女儿说谎,便持擀面杖对其殴打,并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发生的时间、场合特殊,与有预谋、有准备的故意伤害犯罪不同,以及姜某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属初次偶发性犯罪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所提姜某有可能替人受过担责任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姜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姜某案发后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案发后姜某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救护,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此情节量刑时可予考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30元。
对此判决,姜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