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无效
2003年11月个体车主郭某购买一台2000出厂的旧的大货车,买车的价格为8万元,买车后由朋友代郭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其中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4年2月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四人死亡、该车报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因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超载,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不予保险赔偿。郭某找到我代理该保险理赔案件。我代理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郭某车损险16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万元,施救费及第三者责任险一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超载为由答辩仍然拒赔。我以在郭某投保时,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保险法》(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作为投保人的郭某明确说明全部免责条款,特别是超载的免责条款,因此该公司的此项免责条款对郭某所投保的该车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对郭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全部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共计二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