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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1年03月25日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简介:2001年我县某国有企业经理王某的亲属在做生意时,因缺少资金,通过王某欲向企业借款用于个人做生意,王某遂安排企业会计全某于当年9月从单位账户上提出4.6万元,全某又自己拿出4千元,共计五万元交给王某亲属。当年10月,王某亲属再次提出要向该单位借款做生意,此次王某组织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开会通过,借款15万元给王某亲属15万元,并由其支付单位每月2%的利息,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同时报请主管局批准,后分三次借给了王某亲属15万元。好该事情被他人举报,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后起诉到法院。
代理过程: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接受被告人全某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我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同被告人本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全某在该国有企业中仅仅是一名会计,没有对资金如何使用的决定权,决定权完全在企业的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会计只能是服从领导的决定和安排;并且对第二次借用15万元是经过单位干部会议决定且主管局有予以认可的,因此被告人全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全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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