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阅卷时发现的自首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1年03月25日
阅卷时发现的自首
2009年7月,我接受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屈某及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发现这起贩毒案件并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涉及贩卖的毒品数量很小,但有一个不利因素是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正在假释期内,就是说,无论他这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只要构成犯罪,那么假释必然撤销,并和此次案件数罪并罚。而从我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来看,屈某的贩卖毒品事实完全成立,那么我所能作的就只有想办法让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仔细的查阅全部卷宗,发现被告人屈某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自首,而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都没有予以认定,被告人屈某本人更是对自己是否属于自首一无所知。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屈某是被人举报携带毒品,从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屈某被抓后,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的情况下,屈某主动交待了其贩毒的事实,从而被公安机关立为贩毒案件进行侦察。这样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提出了被告人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从轻处罚了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