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医院救治不利亦应担责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03日
坐车摔伤入院八小时死亡 司机获刑医院亦担责
发布时间:2012-04-16 14:41:20
中国法院网讯 (鲁维佳朱新强) 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名女子吴丽丽从乘坐的三轮车上掉下后摔到了头部,被送往一家医院救治后于当晚猝然离世。虽然三轮车司机已经被判刑,但是病历显示,在易引起并发症的关键时期医院并未及时查房,该医院是否也应当由于未及时救治而承担责任呢?2012年3月22日,该案终于尘埃落定,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原判,当事医院应对吴丽丽的死亡承担共同责任。
2009年11月1日,吴丽丽出门后,雇员机动三轮摩托车主李军拉木板至某小区,双方谈好价钱后李军就将木板装上了车,由于担心三轮车主耍滑,虽然三轮车上此时已经没有了座位,吴丽丽还是坐在了光滑的木板上向目的地进发。结果偏偏就在三轮车行至郑州市北环路与索凌路南某小区内的一栋楼前转弯时,车猛地晃了一下,车上搭载的木板滑落了下来,坐在木板上的吴丽丽也失去平衡,从车上摔了下来。三轮车司机李军赶忙将吴丽丽送往附近的一家医院。
随后吴丽丽丈夫孟祥立即赶往医院对妻子进行陪护。当日下午1点,医院对吴丽丽进行颅脑CT后建议复查。后经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颞叶硬膜外血肿等。医院的医生随即安排吴丽丽住院,对其给予了抗炎、止血、营养类药物应用治疗。到当日下午6:08分复查,吴丽丽的颅脑CT显示: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出血量约40-50mL。后吴丽丽被送回病房准备手术,下午6:20分,吴丽丽出现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映消失,神志处于浅密状态,呼吸停止,其主治医师立即予以抢救。结果就在当日晚上9:27分,吴丽丽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5月7日,肇事三轮车司机李军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军的家人和吴丽丽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李军家属赔偿吴丽丽家属5万元。
几天后,孟祥提出医院没有对妻子进行及时救治,存在着过错,对妻子的死亡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孟祥认为,医生在对妻子的伤口按照一般性外伤处理后,有四个多小时的时间没有再来查房,结果再次复查时,CT显示其妻子颅内血肿已较入院时明显增大,并很快出现了脑疝的临床表现。于是,2011年6月9日,孟祥将当事医院起诉至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吴丽丽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女儿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惠济法院在调查该案时,由于双方对于医院是否对吴丽丽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和其与吴丽丽的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这两大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经孟祥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
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载明:医院在对吴丽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变化观察不严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危险后果回避义务的过错。鉴定中心最后出具的鉴定结论如下:医院在对吴丽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吴丽丽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45%~55%。
然而医院方对于该司法鉴定结论并不认同。医院方认为,其已经对吴丽丽尽到了诊疗义务,并提供5份证据要求驳回孟祥的诉讼请求。同时,医院还提出,机动三轮车不能载人,更不能人货混载,吴丽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坐在人货混装的机动三轮车存在危险,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依法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法院予以确认。受害人吴丽丽的死亡,是李军的过失致害行为和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被告医院在对吴丽丽救治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吴丽丽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按司法鉴定意见结合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惠济法院确定被告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至于医院方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惠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孟祥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36481.35元的50%即168240.68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7.8万余元。后当事医院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