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致死案仅获刑五年的成功辩护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3日
简要案情: 2010年0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与范某在克山县西南街农场办事处附近朱某家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范某发生争执,后范某找来被害人张某(男,28岁)意欲伤害被告人,在朱某家胡同口范某开车拉着被害人等候被告人李某出来,见被告人李某从朱某家出来,范某和被害人张某各持一把尖刀从车上下来,挥刀奔向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在范某的指挥下跑在前面,用尖刀将被告人李某左前臂砍成轻伤,被告人李某为逃避二人的继续追砍,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颈部扎伤,致使被害人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致被害人张某死亡的证据(证据略)。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张健律师担任了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张健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阅读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案发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了逻辑严密的梳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产生了诸多疑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被害人张某与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案发的起因是什么?
2、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3、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张某与范某的全力追杀下,其采取的自救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4、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被害人由被告人扎伤致死,但能否仅以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被告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在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后,经过层层分析,从事实到法律,再从法律到事实,辩护人的观点逐步成熟,在征得被告人李某同意后,最终制定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策略。
法庭辩论
辩护人张健律师在庭审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拟定了辩护提纲及要点,本案由克山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辩护人张健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与其展开了激烈的的言词交锋,最终本案的辩论焦点集中在案件的定性上。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造成了被害人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对被告人李某判处11到15年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则主要从案发的起因及过程,全面的阐述了正当防卫的观点辩护观点,有力的辩驳了公诉人的结果论罪的司法倾向,辩护人张健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指出:
1、被害人张某与范某对被告人具有暴力侵害的不法性,其二人的行凶行为已构成犯罪,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
2、被害人张某与范某具有暴力侵害的真实性和现实性,在被告人已被砍成轻伤的情况下,其二人仍对其追砍不止,被告人李某面临着生死威胁;
3、被告人李某具有防卫意图且防卫工具适当,其防卫行为属特殊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因本案系命案,在案发当地引起了多方的关注,合议庭为慎重起见,建议院长将案件提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审判委员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没有采纳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但令人遗憾的是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由于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合议庭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在接到判决后,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此判决现已生效
结语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策略制定的得当,由于我国刑法规范缺少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具体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不易分清,在辩护方向上辩护人除了选择无罪辩护外,还可以选择做罪轻辩护,如果做罪轻辩护,无疑会导致辩护人与公诉人在量刑适用上纠缠不清,一旦选择罪轻辩护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由于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量刑上很可能做出对被害人不利的判决;而选择正当防卫辩护,以进为退,即使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在量刑上也会对被告人有利。
本案的判决结果,证实了辩护人在选择辩护策略上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