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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兰和律师遭受死亡威胁 当反思自身不足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8日
近日听闻李某某强奸一案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办案过程中遭受死亡威胁,作为同行深表同情。本想给同行些许安慰,为同行加油打气,但纵观兰律师在李某某一案中的表现,实在找不出令人称道和尊重的亮点。相反却看到了兰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种种不当和违法行为。兰律师在办此案过程中,偏离了正常的办案方向,无视案件基本事实,散布言论误导公众、混淆视听,无视被害人合法权益,侮辱、攻击被害人;使用挑衅性语言挑战公众心理底线,引起公愤,遭至诅咒唾骂,甚至被以死亡相威胁。此局面与兰律师的不当执业有一定因果关系,兰律师当闭门思过,反思自身不足。
一、梦女士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强奸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3条、270条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此为强行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兰律师作为资深大律师对此不可能不明知,作为李家的法律顾问有义务向梦女士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告知公开审理申请不会被法院批准,极力劝阻梦女士不要向法院提交该申请。兰律师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对梦女士要求公开审理的行为大加赞赏(兰律师在微博中写道:“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这让律师同行疑惑不解。
二、申请公开审理侵犯了其他四名同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隐私权。强奸、轮奸行为为世人所不齿,遭世人唾弃,是被告人的一个污点。相信其他四名同案被告人一定不愿意将轮奸细节公之于众。从教育、挽救角度说,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会重归社会,这些不光彩行为会严重影响到个人的工作生活,被告人当然不愿意让世人广为知悉。对被害人杨某某来说,被强奸、轮奸是一场噩梦和难以治愈的伤痛,属于个人隐私,不愿被他人知晓。女士及兰律师是否争取过其他四被告人的意见?是否争取过受害女孩及其亲友的意见?是否考虑过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感受?是否考虑过被害女孩以后如何面对世人的冷眼和背后的指指点点?想将五人涉嫌轮奸被害人的过程向全国人民公开,不仅为为法律所不允,也为人间伦理纲常所不允。
三、兰律师将梦女士公开审理的申请通过微博方式公之于众,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行为。梦女士向海淀法院提交的公开审理申请书,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具有国家秘密属性。此法律文书虽系梦女士本人书写,但提交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梦女士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无权向社会公布。
     四、李某某等五人轮奸犯罪行为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兰和作为李某某家法律顾问,身处舆论漩涡的中心,处于风口浪尖处,
在处理这类敏感性案件时应当客观冷静,低调处世。面对媒体应当
谨言慎行,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尤其是避免使用带有挑衅性、误导性的语言。既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顾及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感受,避免不当言论伤害被害人及其家人。 
纵观兰律师处理此案的过程存在诸多不足。先是通过微博发公告称,关于李某某案的所有消息,均由他统一发布,高调亮相,唯恐世人不知。接着,在李某某案庭前会议后又声称法院接受了被告人一方要求对受害人系卖淫行为进行调查的申请后海淀法院予以辟谣;之后又公布了梦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公开审理申请书,并力挺梦女士公开事实真相。后来又将自己遭受“死亡恐吓”事宜向警方报案,并在微博中张贴被网友PS成葬礼现场的照片,将自己遭受死亡威胁事宜公之于众,吸引公众眼球。 
再看兰律师的对外发布资料使用的语言,误导性语言过多,存在混淆视听之嫌。如极力渲染让世人知道案情真相,对外宣称法院同意对受害人系卖淫行为进行调查后海淀法院予以辟谣,笔者再次强调暗示事实真相就是被害人杨某某系卖淫女,主动勾引李某某,李某某只不过是嫖娼,是清白无罪,被冤枉的,司法机关办错了案件。却置杨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被李某某等五人挟持至宾馆开房事实于不顾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规定,利用妇女醉酒之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妇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犯罪。同时用语乖张,充满挑衅性和火药味。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众的智慧是不可低估的。背离基本事实与法律的行为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还必然遭致公众的反击,于是口诛笔阀再所难免。兰律师遭到了攻击、谩骂、诅咒,甚至收到了死亡威胁,兰律师当对此引起反思!
当然,本律师旗帜鲜明的反对,公众发泄不满情结要合理、适度,以谩骂、诅咒甚至进行死亡威胁涉嫌违法,构成侵权,当心兰律师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五、对兰律师办理此案的建议:恢复到正常的办案程序,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罪就是罪、错就是错,让李某某等人真正的知罪、认罪、悔罪。让李某某父母走访、探望被害人,为李某某等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深切痛苦进行诚挚道歉,抚慰被害人,求得被害人及其亲友谅解,争取对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浪子回头,重新做人!
个人感觉:表面上兰律师是在帮助李某某和梦女士,但实际上是害了李某某和梦女士,梦女士和兰律师的做法其实降低了社会对其评价、形象受到贬损!
                     辽宁 沈阳律师 王守志
                       2013年8月18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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