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福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星光村民委员会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齐商四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福,男。
委托代理人李广成,男。
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卜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星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树,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雅娟,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娜,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广福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星光村民委员会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09〕建民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广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成、曹满,被上诉人星光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穆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星光村委会补偿李广福因鱼池承包合同解除所投入财产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09〕建民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广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 爱 民
审判员:朱 秀 萍
审判员:严 凤 兰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