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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父母出资,登记于女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男方欲分割,且欲分割女方的全部财产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5日

婚前女方父母出资,登记于女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男方欲分割,且欲分割女方的全部财产基本案情 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一周岁。因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经协商无和好可能。2013年 月,原告(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每月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3)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包括:①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88.31㎡的房产一处,主张分割房款22万元;②夫妻共同存款12万元;③家用电器,折合人民币2万元;④首饰,折合人民币18964元;⑤日用品。
代理情况 庭前,被告(女方)找到张冬艳律师,向张律师简单介绍了案件情况。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法院调取了相关案件证据,经深入调查了解,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草草完婚,双方成长环境的差异,造成两人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分歧,已无再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本案被告(女方)同意离婚,由于女方工资较低,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只能忍痛将孩子的抚养权归于原告(男方),但提出尽可能争取较多次数的探视权。
本案代理意见(摘要) 1.同意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2.同意将婚生子归原告抚养,但根据《婚姻法》之规定,主张探视权;
3.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庭审结束后,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结果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45000元;
三、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60元至婚生子十八周岁;
四、被告每月享有对婚生子的四次探视权;
五、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结束语 本案代理中,给我的震撼很大,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与难度,而是案情本身。建立婚姻家庭实属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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