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为刘xx贩毒案辩护获成功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02日
案情简介
2007年间,被告人朴xx、刘xx等人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1116.8克,其中,刘xx2007年10月(缓刑考验期内)间 ,伙同王x、孙x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2029粒,且公安人员从刘xx身上扣押麻古87粒,重7.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据此向本市中级法院起诉,指控朴xx、刘xx、王x、孙x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刑法347条,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本律师依法接受刘xx近亲属委托后,至看守所会见了刘xx,听取其对本案事实及涉嫌罪名的陈述和辩解,复印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本案指控刘xx有罪证据进行了合理的评估,草拟了辩护意见。开庭前一天,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刘xx,进一步研究庭审应注意的相关事项,包括如何回答公诉人、法官及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发问,法庭调查阶段如何进行质证,以及最后陈述阶段如何进行陈述,并模拟法庭审理进行了演练。
辩护意见
一、指控刘xx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2029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公安人员从刘xx身上扣押麻古87粒,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刘xx在本案中具有如下法定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
1、刘xx依法构成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
2、有自首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
3、有立功表现,对其应从轻处罚;
4、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对其应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xx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2029粒,故起诉书指控刘xx 贩卖毒品罪依法不能成立。依法撤销缓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xx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