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关于被告人侯某挪用资金一案的 辩护词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15日
关于被告人侯某挪用资金一案的
辩护词
沈河区人民院: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侯某挪用资金罪一案,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侯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马强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的情况。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第二卷46页、47页和146页证明被告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向所在单位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之规定,已经向所在单位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退一步讲,如果法院不予认定自首,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据《辽宁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2点之规定构成坦白交待,应当从轻处罚。
3、第二卷第30页至33页证明被告人侯某是沈阳市永合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15%的股权,因此起诉书中起诉数额的15%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挪用资金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4、被告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行为,从不贪图小利,所涉此案为初次犯罪,在会见被告人时,其多次表示自愿认罪、今天当庭也表示认罪
5、被告人积极表示愿意赔偿。经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均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6、被告人家庭生活极其困难。被告人不仅有生病的小孩要抚养,家中母亲的身体不好,需要赡养。整个大家和小家的经济来源主要靠被告人来支撑,被告人尽早完成改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性质,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有利于被告人更好的改造。建议能够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一个机会。


2013年12月11日

律师资料

110网律师
电话: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