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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缓刑辩护词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15日
 辩 护 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马强作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对此伤害事件具有一定过错,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发生口角且被害人先大打出手后激怒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加以还击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不是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从监控录像中清晰看到,被告人没有用卡尺打被害人,只有被害人用卡尺抡打被告人,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可能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撕打或撕抢卡尺的过程中所致。
    4、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伤情鉴定结论上表述陈旧骨折改变,这就说明被害人伤害处有旧伤且检材3是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检材4是2014年3月4日作出的,两处检材的结论与事发被告人的行为不必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肋骨平扫+3D成像报告书在医学上仅供临床医师进行病情诊断参考之用,但是卷宗并没有医师的诊断。被害人的伤残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标准,如果按照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评不上10级伤残。这几处疑点供法庭量刑时参考,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
    5、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6、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7、被告人应当认定自首
  依据1998年8号和2010年60号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但是被告人未实际履行的原因是没有借到4万元钱家庭经济状况实属困难,多次与被害人沟通能否少点,但是被害人拒不同意。今天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对被害人所产生的法定数额进行赔偿,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恳请被害人能够谅解被告人,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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