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爱车别借四种人!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30日
近日,一篇《男子借车出车祸致一死三伤,车主被判连带赔偿近六十万》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一位因为在饭局上将车借给朋友,朋友因醉驾酿下一死三伤的惨祸。车主蔡某被法院判决承担六十万元的连带责任。
此新闻一出,引起网上和微信朋友圈的热议。许多人认为责任过重,称不敢再将车借给别人了!但这必将影响人际交往的障碍。姜海武律师称虽然此案车主被判赔于法有据,但不能因此就因噎废食而不敢借车给人了!只是这里面有一些法律常识还是要懂的,借车给人也要懂法!
现实生活中朋友借车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出借人把爱车借出时心里难免会担心承担责任。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和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中明确规定了主体的责任。
姜海武律师称,爱车轻易不能出借给四种人:醉酒的人、无驾驶证的人、吸毒的人、重病的人,同时还要注意爱车有缺陷需要修理时也不能出借。(口诀:醉酒无证,吸毒重病,爱车轻易不能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