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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应对?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14日
【案例】201018日赵钢与某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一次性付款 2300200元人民币购买了某楼盘预售商品住宅一套。开发商于2010531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赵钢交房,但在收房过程中,赵钢发现房屋存在卫生间渗水、主卧吊顶水平线位严重不齐,垂直差超过2公分、门厅过道垭口墙体垂直度差、客厅8处灯孔因有风管无法安装灯具等问题。于是当场拍摄了照片并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赵钢同时在交接单上注明了房屋存在的6项质量问题,并拒绝收房。直到2011310日,经开发商维修,赵钢在确认上述质量问题已全部消除后才办理了收房手续。收房后,赵钢提出索赔,要求支付逾期交房283天的违约金65095.66元。但开发商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他购房人都在20105月底办理了入住手续,说明房屋完全具备使用条件为由予以拒绝。赵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上述损失,那么,赵钢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姜海武律师说法】鉴于赵钢提交的收房时的照片和交接记录能够证明该房屋确实存在其所述的可目测的6 项质量问题。而在渗水等质量问题存在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正常使用的,因此质量问题是造成房屋迟延交付的根本原因。由于2011310日的实际交房时间较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即2010531日迟延达283天,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关于逾期交房时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的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支付给赵钢违约金为65095.66元。赵钢就维修期间给其造成的房屋不能使用的损失,主张开发商按延期交房予以赔偿是有充分依据的,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姜海武律师提醒买房人如果在房屋交付时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立即修理整改。否则,一旦购房人接收了房屋,则对所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就会仅履行对房屋的质量保修义务,而不会向买房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这也正是实践中开发商不顾交房条件强行向买房人交房的主要原因。对这种强行交房的行为,买房人应当坚决予以拒绝。所以,本案中赵钢的一边保留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一边拒绝收房,这种理性维权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购房人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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