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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租赁到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1日

【案例】2010年8月,张强承租了李莉的两间门面房从事经营,双方约定租期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租金按年预付每年10万元。签约后,张强花费16万余元按茶楼风格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9月租赁期满前,张强要求续租,但李莉提出年租金必须提高到16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未能达成协议,租赁到期后,李莉以14万元的年租金另行将房屋出租给了第三人用于经营活动。张强认为,自己对房屋的豪华装修成果被李莉无偿得到,李莉属于不当得利,遂要求李莉补偿其装修款6万元。李莉认为张强的要求没有合同依据,拒不同意。张强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吗?
【姜海武律师说法】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回房屋时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却不必然获得利益,承租人亦不会当然遭受损失,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理论。因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是为满足己方的使用需要,根据其审美情趣和使用目的进行。当承租人审美情趣与确定的房屋用途与出租人不一致时,出租人往往要重新进行装修,不会因接受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获取利益。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经装饰装修使用后的状态,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亦无需对装饰装修予以补偿。所以,本案中张强对承租房屋的装修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双方并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对合同期满后装修成果的归属及是否对装修款予以补偿作出相应约定。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因此,张强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这就提醒承租人,如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租赁期限相适应的装饰装修费用,该费用作为其租赁房屋的投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如果不能摊销完毕,则应在租赁合同中就租期届满时装修款的补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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