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医疗纠纷判例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5日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刘文佰、李凤霞,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医院
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佰、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5日,原告到被告乳腺病门诊就诊,经超声检查发现右乳上方及乳晕下有肿物。在门诊医生建议下,进行右乳两处肿物切除术。右乳右上像限一个切口,右乳房旁一个切口,共切除三块肿物。术后于2010年5月27日,病理活检报告诊断为:右乳可疑导管内癌,建议去上级医院会诊明确诊断。根据医嘱,原告在亲属的陪护下,立即去了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专家会诊。专家发现,右乳有两处切口。因是早期导管内,如果想做保乳治疗,就必须明确知道是哪个切口出现病变。原告及其家属又找到被告给原告做手术的大夫,被告知:由于当时切除三块肿块,三块肿块均被放到一个塑料袋里,具体三个肿块分别从哪个部位取下的,门诊和病理科的医生均无法分清。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和10日分别到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找全国知名乳外专家进行会诊。全国著名乳腺专家黄汉源教授和孙强主任均认为患者右乳手术在右上像限和右乳头旁各有一个切口。现未知有病变的病灶定在何位置,故无法做保乳手术。2010年6月12日,按照临床常规,因发现癌细胞的15天安全期已过,患者急需做进一步癌症治疗。考虑到原告生命健康的安全性要求,在对原告已经切除的乳腺癌病灶的准确位置无法做进一步确诊性检查的条件下,原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被迫采取保守的治疗方案,对整个右乳做了全切手术。但6月21日术后病理报告显示:乳腺组织内仍见少许高级别导管内癌残存,肿瘤未累及乳头,皮肤及胸襟膜,周围乳腺呈腺病,伴术后改变,癌变肿块最终被确认定在右乳上像限位置。原告右乳被迫全切的后果是由于被告的门诊及病理工作失误造成的。由于被告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存在严重过错,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将切除的三块肿物具体位置分别标记,才导致有癌变的病灶无法确定具体的切除位置的结果。由此,最终导致原告为了保命而右乳被迫全切的损害后果。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885.89元、误工费12603元、护理费3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交通费4547元、住宿费7980元、残疾赔偿金831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418元、残疾用具费2250元、鉴定费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02145.8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的医疗操作并无违反医疗操作规范之处,原告在北京所进行的乳房切除,是对其原发病的必要的治疗手段,与被告前期的医疗行为并无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885.89元、误工费4021元、护理费106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4547元、住宿费7980元、残疾赔偿金8314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50元、鉴定费6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7836.81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原告负担875元,被告负担3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