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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瑕疵出资 虚假出资 抽逃资金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8日
瑕疵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出资人以非财产货币出资的,未经依法评估作价的,法院应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相比较,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果经评估,包括出资时的评估和法院委托时的评估,其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值没有差别,只是后来公司在经营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财产贬值,使得该财产价值 与章程所定价额出现差距,此时该财产的贬值属于公司应承担的正常的商业风险,出资人没有过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承担责任。
虚假出资 实物出资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股权收购 收回公司债权 抽逃出资股东收购是公司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在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当然为负值,对零价格收购而言,评估资产或评估股权价值并无实质的差异公司的出资人在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对出资人收回在公司的债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收回该部分债权,属于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所负债务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出资人应就其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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