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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女子出具三万元欠条,却遭前男友起诉偿还6万五千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30日
         案例介绍:2012年年末,王某前男友持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六万五千元。王某收到传票后委托律师,并对律师称,其给前男友是打过一个欠条,但是当时打的欠条上的金额是三万元,根本不是原告起诉主张的六万五千元,这三万是其前男友在谈恋爱期间拿钱给王某做生意用的,后来因为性格不和,两人就分手了,两人也没有提到三万元的问题。
2012年秋天,王某前男友找到她,要求王某将谈恋爱期间所用的钱还给他,不还款先打个欠条也可以,王某遂在其前男友提供的打印好的欠条上签字按了手印儿,欠条上注明的欠款金额为三万元,不是其前男友提供欠条上注明的六万五千元,欠条是电脑打印的,根本不是其前男友提供的手写的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欠条。欠条顶部有“欠条”字样,根本不是原告起诉时提供的“特此证明欠条(借据)”,王某打的欠条底部才注有“特此证明”字样,王某在下面签名并按的手印儿。
王某主张原告提供给法院的欠条根本不是真实的欠条,这个欠条是原告伪造、变造的。原告提供的欠条是把“特此证明”以上部分裁掉,并利用“特此证明”与王某签字之间的空白部份,人为变造的,原告提供的是一张虽有王某签字手印儿,但内容已经不同的欠条,原有的欠条,根本没有“有纠纷,可在债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字样。
接受委托后,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原告提供的名头是“特此证明欠条(借据)”中“特此证明”的用法不符常理,“特此证明”一般应在正文后部份,不应在正文首部出现,而且“特此证明”四字为电脑打印的,这能够证明王某关于原告打印好欠条要求其签字是客观事实。欠条为电脑打印的,可原告提供内容却是手写的,这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院对我们的意见表示认同,但是因为欠条正文的行式,书写人都是没有法定要求的,法律注重的是欠条上有没有当事人具体署名,如果署名是当事人签署的,那么,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就强,王某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出具的欠条与原告提供的不符,就应承担败诉这一不利后果,因为,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承进行充分举证,没有证据证明,都是一种举证不能,从证明力上讲,法院就会认定原告主张真实。
当事人曾试图主张鉴定本案,但是在得知,原告提供欠条上的署名和手印均是原告的,那么,我们认为,申请鉴定署名是否是王某署名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并且,王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情况,没有录音证据,也没有现场证人提供。
出于维护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我们在和法官沟通后,综合判决,建议当事人与原告和解。既然欠款三万是事实,既然法院很有可能判决原告支付对方六万五千元,那么,只要最终不支付六万五千元,就是可行的,当事人对此建议表示认可。因为双方各有考量,原告考虑的是执行麻烦,王某也碍于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可能被判六万五千元,所以双方都同意调解,最终,法院当庭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协议约定由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四万两千元,双方再没有任何欠款纠纷。
本案是一个因出具欠条时粗心大意,导致对方变造欠条,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虽然原告没有变造欠条,王某也会败诉(因为原始欠条很清楚的能够证明原告欠款三万元。但这种败诉是必然的,欠款属实,败诉也是必定的结果),但是,本案却因王某的粗心大意,使自己败诉金额无端的多出了欠条约定的金额,自己明明欠款三万,却要还款四万二千元。本案,如果王某在出具欠条时,有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自己书写欠条,字体清楚密集,录音留证,不给债权人可乘之机,可能损失就可以避免。
之所以把这个败诉的案子做成案例发表,就是想对看到这篇文章的人有个善意的提醒。提醒大家,订立欠条一定要注意,马虎不得,一定要慎重,可以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拟定,切记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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