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执行一套房产的条件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2日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查封?这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因此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原本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最终导致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为了解决此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执行被执行人有唯一住房的条件。
案件事实:王某与李某是好朋友,由于李某生活出现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便向王某借了50万元,但是待到李某在有能力归还时却迟迟不还钱,王某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还钱,最终法院支持王某诉求,判决李某还钱,王某本以为此事便告一段落,没想到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执行判决,王某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发现在李某名下仅有一处房产,面对这种情况,王某该怎么处理呢?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可执行的三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 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产,列举了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老人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其儿子房子多,足以保障生存,对其保障就没有必要。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解释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