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基本犯罪事实:2014年5月和2014年7月共入户盗窃3起,盗窃合计5960元。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1、被告人案发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以上四点阐述总体观点: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影响,建议宣告缓刑。
本案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