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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理欧阳某劳动争议一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欧阳某于200912月被招聘到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在沈阳市青年大街某门店实习后,到北站路某门店担任店长工作。20133月,回到青年大街某门店工作。20143月,欧阳某离职。因双方发生争议,欧阳某将百年公司诉至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百年公司向欧阳某支付2013521日至2014331日休息日少休一天的加班费7448.3元。百年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欧阳某在北站路某门店工作(系另一家公司设立),且该门店有独立的考勤系统,百年公司与欧阳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问题。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百年公司与劳动者欧阳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劳动者欧阳某被招聘到百年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公司的要求,在百年公司的青年大街门店和北站路门店工作,工资由百年公司的员工账户发放。百年公司否认与欧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欧阳某的具体劳动事实发生在北站路门店,该店系另外的公司所设立。百年公司借此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提供了欧阳某工资是由孙某的账户转账发放以及百年公司的《关于公司商品入库及调拨相关补充规定》、《沈阳百年珍露有限公司通知单》等文件,文件上签发栏有孙某的签字;欧阳某提供的《富隆酒业双节献礼》文件,文件上有百年公司的公章,而且百年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所谓的另一家公司设立的门店的负责人均为万某某。可以推知,孙某系百年公司的工作人员。欧阳某受百年公司的管理,为百年公司提供劳动,从百年公司处获得劳动报酬,百年公司与欧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加班费问题。《公司管理制度》显示,办公室员工(除业务及专营店)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业务类员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欧阳某系在门店工作,不属于办公室员工,故欧阳某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因此百年公司应当支付欧阳某加班费7448.3元。 
 
 
【审判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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