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张某诉刘某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一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4日,张某向林某借款1万,约定一年后还款,但到期后张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偿还。某日,林某遇到邻居刘某,谈到张某拖欠房款不还之事,刘某说他还欠着张某1万元借款未还。林某觉得对张某追款无望,遂将1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刘某,并通知了张某,刘某以此要求与张某进行抵消,张某认为,刘某与林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刘某与林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债权转让无效,不同意抵消。张某将刘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无效,刘某偿还欠他的1万元。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
律师向法院陈述债权转让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一是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是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原告张某也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故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判决:故法院判决林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张某有效,刘某可以凭此债权对张某行使抵消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